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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证监会对《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规定了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明确了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计算标准,对特定短线交易买卖行为作出界定,并明确外资适用的标准。新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专业人士表示,特定短线交易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吓阻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4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种类和交易方式日趋丰富,前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一项专门性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新规共17条,主要有9方面内容。在规定特定短线交易适用主体范围方面,新规将适用主体限定为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对于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明确需遵守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新规明确,大股东、董监高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计算,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不过证监会称,起草过程中将依法规制作为基本原则,主要围绕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明确细化特定短线交易的适用标准,不扩大规制对象,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
适用证券范围方面,新规明确,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买卖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也应视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但与此同时,针对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规制范围后,可能会出现的跨品种交易行为,考虑到具体操作上对跨品种交易所得收益的认定较为困难,新规明确特定短线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证监会也表示,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并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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